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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沧州市图书馆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参照河北省图书馆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并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标准制定机构

沧州市图书馆学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沧州市民政局备案后实行。

二、会费标准

1、个人会员会费

(1)普通会员:5元/年

(2)名誉理事:免交会费

2、团体会员

(1)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1000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500元/年

(3)理事单位:300元/年

(4)非理事单位100元/年

三、会费收缴办法

1、个人会员会费

(1)市学会委托各会员单位代为收缴本会个人会员会费。

(2)个人会费可逐年交纳,也可按届(一届4年)一次交清。

(3)连续两年不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2、团体会员会费

(1)团体会员会费直接交市学会秘书处。

(2)团体会员会费逐年交纳。

四、会费用途

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并主要用于编发《狮城图书馆》,以及开展学术、科普活动的支出。

五、会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1学会会费由沧州市图书馆财务人事部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对会费进行管理。

2、市学会收到会费即开具沧州市财政局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3、每年社团年检时,市学会向市民政局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4、每年的会费收入、支出情况向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在换届时接受审计,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本办法由沧州市图书馆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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